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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者:     日期:2022年05月27日 14:33  

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处党委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统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有效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处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处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离退处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保密、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应单独召开,不得与党政联席会议套开。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由全体党委委员参加,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党内表彰奖励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党务秘书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确定议题。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处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处长和相关党委委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意见酝酿。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要在会前充分酝酿形成倾向性意见。

第十一条 材料预阅。除临时召集的会议或需要保密的议题外,经确定的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要由会议秘书提前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查阅、思考,积极分析、酝酿,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党委会会议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会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委员作出汇报说明,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会上由党委委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党委书记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作出决定。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议题经研究讨论后,党委书记应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进行表决。

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实行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建议任免人选时,应当逐人表决。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有效。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对于重大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记录要客观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包括实到人数、赞同票、反对票、弃权票等。如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凡研究直接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的相关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会议主持人负责会后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也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离退处应安排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两周内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送达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并根据会议内容,报送其他相关单位,同时将纪要送达有关人员。会议纪要应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对党委会会议决定、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同志、实施意见和办结期限,党委委员应按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处纪委书记(纪检委员)负责督办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处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41日起施行,原《中共西南交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