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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发布时间: 2009-10-09
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住院期间护理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南交通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    

西交工[2006] 1    

   

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住院期间护理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工会:  

    1999年校工会的西交工发(1999)5号文,对离退休人员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作了规定,由于近几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离退休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护理费较多,对他们生活带来影响。因此,经校工会研究并报请校领导同意,对西交工发(19995号文关于离退休人员护理费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局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局级待遇)按25/天补助。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他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局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局级)按20/天补助。  

    3、其他离休干部按15/天补助。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按10/天标准补助。  

   三、住院护理费、补助办法  

    1、申请护理费补助时,必须提供医院的出院证明,并填写《住院护理费补助申请表》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报校工会审批。  

    2、离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费补助时间计算是一次性连续住院满15天以上(含15天)。  

    3、每月25日—30日到校工会审批,由校计财处在福利费中列支。  

本通知从2006年元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