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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老干部部 离退休工作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者:     日期:2022年05月27日 14:29  

党委老干部部 离退休工作处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退处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西交党〔202057号)文件精神,结合部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实施“1135晚晴计划”,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离退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离退处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委老干部部(离退休工作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部(处)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部(处)整体发展、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 部(处)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研讨超过1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的支出和使用;

4. 老年大学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5. 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队伍建设的事项。

1. 员工聘用、人员调动、岗位调整,员工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2. 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除党内表彰、奖励外的部(处)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由处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的事项。主要包括: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内部机构调整、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做出任免决定。

第七条 由处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二级单位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离退休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职员工工作作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保密、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部(处)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和分工,一般由党委书记、部(处)长主持召开。党建工作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行政工作议题由部(处)长主持,党建和行政工作交叉议题由一般由党委书记、部(处)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离退休工作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部(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副处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向党委书记、部(处)长同时请假。

工会主席、党建组织员应列席会议。党委书记、部(处)长也可根据议题需要,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除安排的长时间出差任务或外出学习等特殊情况外,党委书记、部(处)长须同时参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涉及重要议题时,召开前应主动向联系或分管校领导报备,校领导每学期参加所联系部(处)的党政联席会议至少1次。

第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事先提出,会议秘书汇总后,由党委书记、部(处)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部(处)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议题确定后,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部(处)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会议准备。议题负责人应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对重要问题的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行性方案。

第十三条 酝酿意见。经审定同意的会议材料,可提前印发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查阅、思考,积极分析、酝酿,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会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作出汇报说明,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会上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第十五条 作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书记、部(处)长应当最后表态。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会议记录要客观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包括实到人数、赞同票、反对票、弃权票等。

第十六条 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会议主持人表达其意见,但表决时不计入票数。会议主持人负责会后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 正决策的情形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没有按规定回避的决定,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涉密事项决议及其形成过程均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党政班子成员应按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部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二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议秘书要使用专用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两周内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送达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并根据会议内容报送其他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部(处)长共同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老干部部(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部(处)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备案,自202141日起施行,原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党委老干部部 离退休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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